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志鴻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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