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 廖芹生 被告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正興分公司(美廉社)法定代理人 邱光隆 被告 林劉秀鳳
趙延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置於外牆公用部分之冷氣室外機拆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即原告陳報之冷氣室外機拆遷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