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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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4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有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