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鍾林彩玉 丙○○視同上訴人即被告甲○○○
林鍾麗 朱鍾麗雲 鍾麗秀 鍾棋安 丁○○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乙○○不服本院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丙○○、鍾林彩玉不服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三日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其中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壹仟元,上訴人丙○○、鍾林彩玉部分核定為壹佰貳拾萬元。上訴人乙○○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上訴人丙○○、鍾林彩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就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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