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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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OTHMANS」商標之香菸拾包、香菸外包裝玖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偵字第76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仿冒「ROTHMANS」商標之香菸10包、仿冒「ROTHMANS」商標之香菸外包裝9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保管字第3099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