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0000000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要件而有羈押之必要,已於96年2月1日裁定並執行羈押,經多次延長羈押後,經本院於97年8月21日以原羈押原因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7年9月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另被告所犯殺人罪經本院判決後,業經被告提起上訴,已於97年10月8日移審至臺灣高等法院,並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甲0000000000現已非受本院審理中之羈押,其聲請停止羈押,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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