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7號再審原告甲○○
樓之1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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