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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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5月2日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93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233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減刑、或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均有易科罰金、或均有易服勞役之情形,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均已確定,而於施行後減刑或合併定執行刑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最高法院96度台抗字第622號裁判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