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大禾土木包工業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禾土木包工業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大禾土木包工業(代表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8年5月27日至89年3月間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09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435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5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