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07號上訴人 陳麗秋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被上訴人 謝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後,即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有民事委任狀可參,而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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