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堂榮 訴訟代理人 廖志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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