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