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於民國97年至今之各項收入(包括薪資、津貼、獎金、佣金...等)實際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本項應完整提出自97年1月至今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薪水袋、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等,勿概括、省略說明)。
二、聲請人於民國97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銀行所提供之具體清償條件內容、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三、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房租新臺幣(下同)6,000元、生活必要支出9,000元之證明文件。
四、附具證明文件釋明聲請人實際生活居住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情事。
五、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六、具體之更生方案。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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