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丁○○甲○○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戊○○、丁○○、甲○○、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蔡慧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潘正苓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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