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元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594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99號、110年度偵字第10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捌參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柒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99號、110年度偵字第10893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10893號,應予補充)被告江元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尚有查扣大麻菸草1包毛重1.14公克(110年度白保字第74號,新竹地檢署110年毒偵字第1599號偵查卷第70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四氫大麻酚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99號、110年度偵字第1089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978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於112年5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㈡本件扣案之乾燥植物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前淨重0.831公克,驗餘淨重0.798公克),此有該公司於110年9月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739號;見毒偵1599卷第66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戴筑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