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12號原告 吳陳秀麗 被告 黃柏凱 上列被告黃柏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09號),經原告吳陳秀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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