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林哲良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卓政佑
卓羅米妹 卓展麒 卓倇如 卓嘉芝 卓芷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