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576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延滯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七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