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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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 常業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壹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認係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及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且被告常業竊盜犯行業經判處罪刑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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