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訴字第五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 莊岳授 即春城油漆工程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八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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