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複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明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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