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官被告朱炎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明慧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