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0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蘇郁嵐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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