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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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8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寅家原名黃冠傑.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 律師
李進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寅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寅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藉端勒索財物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16日諭令暨執行羈押在案,迄今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暨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藉端勒索財物等罪嫌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涉犯貪污罪嫌,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有相當理由足認其將來面臨重刑處罰,恐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進行之順利,再綜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等項,堪認本案對被告繼續維持羈押處分,確屬適當且必要。是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0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