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七四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是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本件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訴請再抗告人返還房屋事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稱臺中地院)審理時,再抗告人提起反訴。臺中地院以再抗告人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為由,駁回其反訴。經再抗告人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將前開裁定予以廢棄,發回臺中地院更為審理。再抗告人顯然未因原法院此項裁定而受有不利益,依首揭說明,其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自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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