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誣告案件,聲請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予以駁回,及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依上開說明,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竟予提起,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吳雄銘法官劉敬一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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