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乙○○等3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