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04號聲請人 周立凌 上列聲請人為隆風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