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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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24號原告 童惠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徐金蓮 、 謝亞瞳 、 謝伊琇 、 謝松霖 、 謝如惠 、 謝佩芸 、 謝鈺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