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丙○○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7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