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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