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佳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
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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