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永聯忠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資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
元;綜上,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