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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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乙○○、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已經檢察官當庭將被告乙○○、甲○○○釋放。
二、茲以被告乙○○、甲○○○於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其等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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