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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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行庫全銜。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