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六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六四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年十二月廿四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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