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淨重零點伍參肆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查獲甲○○○(於九十年十二月八日死亡)持有之白粉一包為海洛因(淨重○.一七公克)、顆粒三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淨重○.五三四五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案可考。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