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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