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