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監期間悛悔有據,經法務部民國96年7月27日法矯字第0960028247號核准假釋,查其刑滿日期原為97年7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8日後,應於97年5月31日刑期屆滿,為此檢具相關卷證,聲請准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俾利更生輔導。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