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八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送達
住台北市○○區○○路○○號)被告儀紡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巷○○號地下一樓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被告乙○○住同被告丙○○住台北縣○○鎮○○路○○巷○號十七樓右當事人間返還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第十六條可稽(原告於起訴狀載明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與契約之約定不合,併此敘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原告所在地(台北市○○區○○○路○段○○號)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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