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3號抗告人 劉明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劉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前就本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2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依前述說明,已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書狀記載為「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法官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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