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897號上訴人 盧茂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72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盧茂坤於民國109年6月3日提起上訴,且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林靜芬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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