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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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債權人自我天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國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秋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為系爭社區住戶之證明及所欠繳之各期管理費明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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