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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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三二0號
原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三二○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原告發行之消費記帳卡,使用至八十九年二月止,共積欠消費款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九百二十四元,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利息等語。
二、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權存在,自應依法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盧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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