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三號、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一二六○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合計肆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第一、第三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十五時四十分許、同年五月八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路○○○巷○弄口、基隆市○○區○○路,查獲甲○○(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毒品,並分別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約二點四公克、零點九公克。經查扣案之物品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基隆市○○○路○○○巷○弄口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三點四公克),及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區○○路富貴天下社區前復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九公克),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聲請人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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