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三五四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淑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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