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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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8號原告 陳易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楠陳范秋月 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銘楠及陳范秋月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銘楠及陳范秋月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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