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14號原告 趙添財 被告 陳盈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坐落新北市○○區○○路4段29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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