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慈媺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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